本檢定系統表適用于鏡向光澤度(以下簡稱光澤度)計量器具的檢定。它規定了國家光澤度量值傳遞體系的構成以及從計量基準到各級計量器具的計量特性、量值傳遞關系和能力。
2.1 光澤度基準
光澤度基準由鏡向光澤度基準裝置和光澤度基準板組成。光澤度基準利用光反射原理及折射率旁證法,復現和保存光澤單位量值。鏡向光澤度基準裝置為變角式光澤度計,其角度0可從20°到 85°連續變化。光澤度基準板為兩塊石英晶體板。
2.2 光澤度基準復現量值的范圍
(70.0~110.0)光澤單位,常用角度0=20*,45%,60*,75*,85°。
2.3 光澤度基準的不確定度
U≤7光澤單位,k=3。
2.4 光澤度基準量值傳遞采用的儀器及方法
用光澤度基準裝置和基準板對光澤度標準進行直接測量。
2.5 光澤度基準最佳測量能力U=0.5光澤單位,k=2。
光澤度標準由標準光澤度計及標準板組組成。
3.1 標準板組
標準板組(含高、中、低光澤至少三塊)的光澤度值范圍及不確定度為:
(10.0~120)光澤單位;U≤1.0 光澤單位,k=2。
3.2 標準光澤度計
標準光澤度計的測量范圍及示值誤差:
測量范圍(0.0~150.0)光澤單位,示值誤差△=±1.0光澤單位。
3.3 量值傳遞采用的儀器及方法
量值傳遞時使用標準光澤度計及標準板組對工作計量器具進行直接測量。
3.4 傳遞量值時標準光澤度計的最佳測量能力
U=0.8光澤單位,k一2。
量值范圍(10.0~120.0)光澤單位;△=±1.0光澤單位。
4.2 一級光澤度計
測量范圍(0.0~150.0)光澤單位;示值誤差△=±1.5光澤單位。
4.3 二級光澤度計
測量范圍(0~100)光澤單位;示值誤差△=±2.5光澤單位。5鏡向光澤度計量器具檢定系統表框圖(見下圖)